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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工商聯辦發〔2016〕154號
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各委員:
根據第十一屆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委會)第二次工作會議精神,結合省工商聯法律服務工作實際,我會研究制定了《廣東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管理規定(試行)》和《廣東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企業事務專業委員會管理規定(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辦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廣東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法律事務
專業委員會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法律專家、學者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工商聯法律服務工作提供智力支持,進一步提高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第十一屆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委會)第二次工作會議精神和要求,結合省工商聯法律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律專委)是法委會組建的具有研究、咨詢、智囊和參謀作用的法律專家智庫,在法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為法委會服務。
第三條 法律專委工作職責:
(一)對我省非公有制經濟法律服務領域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并提出意見建議;
(二)對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重大疑難案件等,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進行分析研判,提供法律指導和智力支持。
(三)協助、參與有關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法律服務專題調研、理論研究論證,以及立法后評估等;
(四)組織或協助組織、參與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法律培訓和專題講座等活動,協助開展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法律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五)協助或參與工商聯其他有關工作,就工商聯法律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條 法律專委委員由法委會有關法律專家委員,省有關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法律專業服務機構中具有較高法律理論水平和一定影響力,積極支持我省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法律服務工作的專家、律師等組成,規模為10人左右。
第五條 法律專委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
(二)在本學科或本專業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
(三)作風正派,工作扎實,在本單位和本專業領域具有良好聲望;
(四)熱心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法律服務工作,愿為工商聯法律服務工作獻計獻策;
(五)自愿加入法律專委,愿意遵守本管理規定。
第六條 法律專委實行聘任制,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法律專委委員名單由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提出,報省工商聯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提交省工商聯駐會主席辦公會議審定后聘任,并頒發聘任證書。
委員任期與法委會委員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后自然解聘,重新聘任。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委員進行調整和增補。調整和增補按上述程序進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委員:
(一)本人提出解聘申請的;
(二)不履行工作職責,經常無故不參與法委會或法律專委相關工作或活動等;
(三)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的。
第八條 法律專委日常工作由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負責。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指派專人具體負責法律專委各項工作,加強與各委員的溝通聯系,并做好專家咨詢意見和建議的收集整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條 法律專委采取“發揮專長、分工協作、共同參與”的工作原則,發揮個人專長,凝聚集體智慧,深入開展調研,提供咨詢建議。
第十條 法律專委于每年年底前向法委會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經法委會研究同意后實施。
法律專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總結謀劃工作,研究發展問題。法律專委會議應當根據會議內容形成紀要、簡報或報告。
法律專委召開會議和組織活動,由法律專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員牽頭組織,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做好溝通協調和其他保障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為法律專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廣東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企業事務
專業委員會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作用和積極性,為工商聯法律服務工作提供智力支持,進一步提高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第十一屆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委會)第二次工作會議精神和要求,結合省工商聯法律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企業事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企業專委)是法委會組建的具有研究、咨詢、智囊和參謀作用的企業家智庫,在法委會領導下開展相工作,為法委會服務。
第三條 企業專委工作職責:
(一)及時了解和反映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非公有制經濟領域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二)積極收集和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有關訴求,協助或參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維權服務工作;
(三)協助、參與有關非公有制經濟法律服務專題調研、法治宣傳培訓以及立法后評估等;
(四)協助或參與工商聯其他有關工作,就工商聯法律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條 企業專委委員由法委會有關企業家委員、省工商聯有關商協會代表,各地工商聯兼職副主席、常委等企業家代表組成,規模10人左右。
委員組成應充分考慮行業結構、企業家年齡層次及區域分布等因素。
第五條 企業專委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
(二)熱心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法律服務工作,愿為工商聯法律服務工作獻計獻策;
(三)公道正派,本人或其企業在業內或所在地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響力;
(四)自愿加入企業專委,愿意遵守本管理規定。
第六條 企業專委實行聘任制,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企業專委委員名單由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提出,報省工商聯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提交省工商聯駐會主席辦公會議審定后聘任,并頒發聘任證書。
委員任期與法委會委員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后自然解聘,重新聘任。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委員進行調整和增補。調整和增補按上述程序進行。
第七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解聘申請的;
(二)不履行工作職責,經常無故不參與法委會或企業專委相關工作或活動等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的。
第八條 企業專委日常工作由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負責。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指派專人具體負責企業專委各項工作,加強與委員的溝通聯系,并做好企業有關訴求和意見建議的收集整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條 企業專委采取“發揮專長、分工協作、共同參與”的工作原則,發揮個人專長,凝聚集體智慧,深入開展調研,提供咨詢建議。
第十條 企業專委于每年年底前向法委會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經法委會研究同意后實施。
企業專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總結謀劃工作,研究發展問題。企業專委會議應當根據會議內容形成紀要、簡報、報告。
企業專委召開會議和組織活動,由企業專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員牽頭組織,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做好溝通協調和其他保障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法委會辦公室(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為企業專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工商聯(總商會)法律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